各单位、各部门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,现将省地税局关于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皖地税[2006]166号文转发给你们,请各单位广泛宣传,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。
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2009 年2 月1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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